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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7-01-09 浏览量:

江苏大学章程

 

序言

 

       1902年刘坤一、张之洞等在南京创办三江师范学堂,南京大学、南京工学院等校续其弦歌。1960年以南京工学院农业机械、汽车拖拉机两专业的全部师资设备为基础成立南京农业机械学院,翌年迁址镇江并改名为镇江农业机械学院。1963年吉林工业大学排灌机械专业及研究室并入,1970年南京农学院农业机械化分院并入。1978年学校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大学之一,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1982年及1994年先后更名为江苏工学院和江苏理工大学。1998年由隶属国家机械工业部转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高校。1999年江苏冶金经济管理学校并入。2001年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江苏大学。2003年镇江市江滨医院划归学校。

       学校始终坚持育人为本,秉承“博学、求是、明德”的校训,服务国家和社会,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师生员工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大学,英文名称为Jiangsu University,缩写为JSU。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学校另设有北固校区(镇江市医政路3号)、梦溪校区(镇江市梦溪园巷30号)和中山校区(镇江市中山西路63号)等办学场所。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实际,经举办者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校区等场所。

       第三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学校依照国家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要,适度开展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和合理的结构。学校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七条  学校以培养具有科学人文素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

       第八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依规授予受教育者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社会发展和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三章  内部治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学风教风校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履行。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30-40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授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具体负责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事务。委员由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各学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教学改革和评估方案等重大教学事项;

       (二)审议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和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

       (四)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工作。委员由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主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独立研究机构等设立分支机构,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等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项,委员由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及主要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代表组成。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二)推荐由上级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

       (三)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二级单位分工会组织,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科协等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由校党政部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直(附)属单位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政部门是学校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承担学校党政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院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范围,每年考核、评估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基本职能: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院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本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

       (四)负责本院内部机构管理,拟订本院教学科研和机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本院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就本院教师及其他人员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方案与措施、年度计划和总结;

       (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方案;

       (四)人事调配、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五)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与学生工作;

       (六)本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党政共同领导下的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学院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工作指导。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事项;

       (二)审议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评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的学术水平;

       (四)评价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的学术水平;

       (五)评议和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六)每年向学院至少提交一份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报告;

       (七)研究讨论学院提请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需要,设置或撤并系、教研室、研究中心(院、所)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条  校属专职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职能。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的管理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成立教授委员会或相应的学术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直(附)属单位。各直(附)属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阅览、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对其依法履行领导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招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通过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党团组织或其他合法途径反映自身利益诉求。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各类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统一规定,保障教职工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作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保证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评审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学校坚持依法科学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行业、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教学或科学研究等的联盟与合作组织。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政校企合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和学员,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兼职教授的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江苏大学校友总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汇聚校友力量,共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代表学校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募集资金,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七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对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能。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正圆形,以绿色(C:100,Y:100,K:20)为主色调,外环上部为赵朴初题写体校名“江苏大学”,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Jiangsu University”。中央主体呈“U”造型,内含三条渐变色带似远航帆船,意寓学校渊源及“三校合并”。主体上方“1902”表明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红色,研究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黄色,本科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白色,继续教育等非全日制学生的校徽底色为浅蓝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赵朴初题写体红色校名“江苏大学”,左上角配以学校校标。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百年辉煌向未来》。

       第七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ujs.edu.cn。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另行制定与修订其章程。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